此外,關於會議之種類,亦視召開時機、目的與參加人員之不同,而有以下種種差別,負責的人亦應多加了解︰
【定期會議類】︰
(一)常住(代表)會議︰以所有常住眾(限出家人,惟必要時可經由主席團決定,再納入沙彌或淨人)為參加對象,是寺院中最重要的會議。與全寺有關之重要事項,而適合付諸議會討論者,皆於此會中討論之。
(二)全體(或部份)幹部會議︰視全寺或各堂、會、組工作之需要,各級管理幹部,皆應有定期之聚會討論。
(三)早(午)餐會報︰亦屬幹部會議之一,惟時間較短(以不超過半小時為限) 。每日或隔數日行之,以各單位內部或(必要時)跨單位之間,交換每天工作內容或互相配合事項等訊息為主。
【不定期會議類】︰
(一)常住臨時會議︰在常住全體會議以外時間,遇有重大事項須全體開會討論時,得經過適當人數之連署,或主席團主動召集發起後,由主席負責召開。
(二)特別會議︰為了特別事件,召集特殊人員所召開之會議。亦屬臨時會之一種。
(三)預備會議︰為了會議得以順利解決預設之議題,而在正式會議之前,先行召開部份具決策或代表身份人員之會議,以求初步達成共識。
(四)協調會議︰為了某些較大或較難解決之問題,無法在正式會議中有效解決時,事先召集主要有關人員,而召開之協調性會議。屬於預備會議之一種【註45】。
(五)層峰會議︰專指指導單位自行召開之會議而言【註46】。
以上會議基於不同的目的與規模,而有種種不同的名稱,意味著不同的參與人員及開會方式,然而此處也只是略舉大端而已,臨事歷緣尚須主事者心領神會靈活運用,不必拘泥文字。
戊、運作與發展
依於組織架構之建立,及各職事明確職權之劃分,再透過適當會議的召開與協商,則一個具備和合精神,符合佛法要求,而又能發揮常住自我教育──解行增上──機能的常住新制度將得以展開運作。既然此一制度的設立,是以「建立常住自我教育之功能」為目的,因此當思考此一制度該如何開始運作時,自當以「目前的常住大眾,最迫切需要的解行教育是什麼?」為思考之起點。然而所謂的「最迫切需要」,各道場因緣不同,無法一概而論,今為討論方便,特以道場教育發展之成熟度為劃分,將之概略分為草創、成熟與發展等三期。並分別就這三個時期的分判標準、運作重點與努力目標等,略作敘述如下︰
(一)草創期──顧名思議,這是指道場剛剛建立學院化制度的初期階段而言。此一階段的主要重點工作有二︰一者,開始推行初期階段的教育課程,並隨時做適當的調整【註47】。二者,讓大眾逐漸熟悉新制度之運作(尤其是開會),並依實際需求,而做必要的修正【註48】。
此一階段的目標亦有兩項︰首先,所有舊住眾,必須從教育課程中,真實地獲得解、行增上的初步法益;其次,常住整體對於制度的運作,必須逐漸達到穩健、順暢的狀態(這是能否進入到下一階段最重要的指標)。
(二)成熟期──當此一學院化常住能夠達成前一期的第二項目標之後,即已離開草創而進入到成熟期的階段。
此一階段的重點工作有五項︰
1、繼續深化解行教育之各類課程。
2、著手進行常任自身初級師資之培養。
3、逐漸確立各類教育之標準化模式【註49】。
4、擬定常住未來發展目標。
5、活絡組織人事。
此一階段所應達成之目標有四類︰
1、道場宗風之明確建立。
2、具備堪能教育新進人員之初級師資。
3、常住大眾對未來道場發展宗旨、目標,已達成共識,並具有共同去達成的意樂與熱誠。
4、組織人事之異動與變更,極為順利、通暢,繼起之幹部人才不虞。
(三)發展期──相同地,當此常住已能達成上期中之四項目標的前三項時,即可正式讓道場由只能「自利」的階段,轉進到能夠開單接眾的「利他」階段,此亦即「發展期」的意義所在。
此一階段的重點工作有七項︰
1、在保持集體教育增上的前提下,提供個人短或長期專修的教育及修行環境。
2、以前項安排為方便,著手培養高級師資。
3、開始隨緣對外弘化(切忌躁進、自我膨脹或以媚俗的方式自我宣傳),並藉以接引新進人員。
4、對新進人員(準備出家之淨人,或外來參學者)從事教育。
5、必要時當建立新的行政,教育或弘化等單位。
6、逐步完成預先擬定之解行教育或道場發展(修行人才的加強培育,甚至是硬體的擴建或改建等)目標。
7、著手道場各類經理人員之儲備人才教育與培訓。
此一階段,所欲完成之目標有三項︰
1、道場具備源源不斷之自我增上及自他兩利的內在力量。
2、充滿人員、人事不斷新陳代謝的朝氣與活力。
3、道場具有更加深入戒律之學修的行動,也藉此能增長道場自我檢討與自我修正的清流力量,同時闔寺大眾亦具備避免被名聞利養所腐化的堅定自覺。
事實上,當一個中、小型的道場,由草創期開始,經過成熟期的長期蘊釀,而逐漸地步向具備「開單接眾」乃至「對外弘化」能力的穩定發展期,是有其一步步之條件與軌跡可循的。這當中,主事僧及常住大眾,必須明瞭道場目前所處的階段,而從事相應的努力和工作目標,方能有次第地讓道場穩健建設其道風、清明其戒律、深化其解行、開拓其心量、堅定其意志、強化其組織、熟練其人事與制度。否則,若昧於自身發展階段的事實,而盲目地躁進,媚俗、躐等而求;或過度小心與守舊,缺乏開創,則不但使得道場無法發揮其自利利他的功能,相反的,亦可能因此招來許多不必要的阻力、困難和成長的盲點。
因此,光有組織制度是不夠的,更需要的,是主事僧與管理階層的職事師們,必須具有認識各階段發展之不同性的智慧,與穩健努力、循序漸進的耐心和行力!
結 論
所謂的道場,它必須是一個具備修「道」功能的「場」所,方堪稱之為「道場」。然而要修道,就應先使得這個僧人所共住的場所,充滿著具有共識共行的宗旨與道風,具足正確的佛法義解與行持方法。欲達到此目的,非於道場中推行僧伽教育則不為功。
鑑於今日台灣佛教,多為經濟充足的中、小型師徒制道場【註50】型態,一方面目前的佛學院並不一定適合所有的眾生根性與道場需求;二方面要使年輕的出家眾安住道場,除了不斷地給予解行教育之增上外,亦別無他途【註51】。因此本文提供了一個堪能讓普遍的中、小型道場推行的,常住學院化制度模型。它的目的,不是要用常住去「辦」佛學院,更不是要將常住原有的一切打破,而去建立一個「全新」的制度。相反的,它只不過是一個,極溫和而漸進的道場「內眾之教育建設」措施罷了。在影響或改變常住最小的情況下,去建構一個堪能運作的教育機制,讓常住中的老老少少,皆能蒙受佛法解行並進的實際利益,從而使這個常住,成為一個名符其實的所謂「道場」,正是這個體制改良措施的主要用意所在!
因為已經有「傳統佛學院」的經驗在前,本制度在設計之初,即儘量把握著︰保留佛學院原有之優點,避免佛學院之缺點,同時盡量發揮常住教育之優點【註52】的原則,而做制度、組織之考量。只是用心雖然如此,但是否能真正發揮此一效果,那就需要看各別運作時的智慧善巧與耐心、願力而定了。
身為一個出家人,在努力自我增上之餘,多少總希望能隨緣地利益眾生。而利益眾生,無論他的心量所涵蓋的,是多麼的廣大無際,如果要實際去做,則不能不面對身處今日台灣佛教客觀環境的事實。因此,如何使今日台灣佛教僧團得以健全、穩固?應是今日全體台灣佛教僧眾,一切利他事業的共同起點才是!建立「常住道場的學院化體制」,也正是此一理念推動下的表現。尤其處在這個交通、資訊如此迅速、發達的時代,台灣佛教對於世界其他漢傳佛教所流傳的地區或國家而言,多少是具有導引和示範作用的。如何如法地建興台灣的佛教,以荷擔傳統漢傳佛教的命脈,似乎已不再只是「台灣」佛教自身的問題而已。今天我們急切要做的,或許不是為了未來幾年,乃至今生今世的需要,但我們在承接古德先賢的法水之餘,是否也應該為未來的漢傳佛教預做一番努力呢?
今日台灣佛教的寺院,是否需要從事類此「學院化」的改良或建設?又是否能從事這類的改良或建設?乃至依本文的建議,是否就有成功的可能?這些答案到頭來,可能仍是仁智互見的。但無論如何,那份改良道場機能,以健全佛教體質的用心,卻是明顯而真誠的。而且,無論成功的機率有多低,這樣的努力本身,就具有很高的大乘佛法之修道價值了,至於成不成功?以及何謂成功?何謂失敗?其實也都不重要了。
時 維
佛曆二五三八年歲次甲戌 結夏前定稿於谷關茅蓬
佛曆二五五二年歲次戊子 小雪修訂於楠西萬佛寺
【註解】
註45:主席為了議案是否可以付諸討論,而預先與指導單位協調,亦屬此類會議。
註46:此中亦不妨有其他幹部列席提供意見,以為決策之參考。
註47:舉凡課程表、一日作息之排定,解、行修持比重之分配……等,都有必要視實際反應及需要而調整。
註48:凡組織架構、職權劃分、權責內容與職事設立等,皆有必要在實際的運作當中,做更合乎道場需求的修正。
註49:所謂各類教育是指沙彌(尼)教育、比丘(尼)教育、在職教育、信眾教育、新進人員教育……等等。
註50:本制度之設計,雖以「中、小型師徒制」道場為其考量的基點,但事實上,這個制度尤其更適用於大型的,且具十方性格的道場。
註51:讓他(她)們忙於做事、弘法,固然也能安頓於一時,但終究不是佛法修行之本意,亦非道場健全的長久之計。望有心的道場主能多留意此點。
註52:例如本文第四章原則第三、六項所提即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