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權責劃分
各個職務,皆有明確之權責歸屬,互不混濫,亦無缺漏,正是一個組織與制度得以成功的首要條件!今分別就上來所提各主要職事或單位之權責,做一概略性之規劃如下【註40】︰
(一)指導單位︰
1、佛法解、行之提攜與策勵。
2、建立道場解行及自利利他之宗旨、監督並輔導整體組織(常住)之運作目標與方式。
3、道場重要、重大事項或制度之裁決【註41】。
4、會議或組織無法解決事項之最終裁定。
5、為組織之精神領導,對外之代表常住。
6、重要人事案、立法案之認可。
(二)常住議會︰
1、對宗風或重大事項以外之一切事務,進行審議或複決【註42】。
2、對所審、議事項具監督之責。
3、選舉或罷免重要人事。
4、對宗風或重大事項以外之一切事務,具立法及創制權。
(三)議會主席︰(副主席協助之)
1、負責召開定期(不定期)常住(代表)會議,或其他必須之會議,並維繫會議正常而有效率地進行。
2、負責議事錄之完成(得委任書記錄音)與宣讀。
3、平時負責議題、議案之挖掘與收集整理。
4、對於議案是否交付議會審議,或由指導單位直接裁定。負責與指導單位召開協商會議(屬「預備會議」,下明)協調之。
(四)寺務委員會︰
1、負責寺院一切行政事務與庶務工作之安排與推動。
2、負責議會決議事項之執行。
3、負責上下人事,與常住眾間人際之溝通與協調。
4、負責全寺上下各單位、組別、職事等寺務工作之督導、溝通與協調等,並協助解決問題。
5、負責隨時向指導單位反應全寺各種意見及問題等。
6、負責指導單位所交辦事項。
(五)戒律糾察委員會︰
1、審議一切有關戒律之事宜,提交議會照知。
2、草擬共同生活規約乃至其他必要之規定等,提交議會審議。
(六)糾察︰
1、負責寺院共同規約及大眾解、行共修功課之實踐與督導。
2、代理大眾執行懲罰事項,或戒律有關之羯磨事項。
(七)教育委員會︰
1、負責全寺大眾教育計劃之擬定,並提交常住會議審議。
2、負責全寺解、行二門功課之擬定與推動。
3、檢討改進全寺大眾解、行二門功課之內容。
(八)學務長︰(由親教師協助之)
1、負責推動沙彌與淨人之教育、訓練等,並執行教委會交辦之有關事項。
2、監督並照看沙彌之解行、工作、生活、健康與心性成長等。
3、定期向教育委員會提出工作報告,並提出改進意見以供教委會參考。
4、協助沙彌、淨人與師長及其他常住眾溝通。
其他有需要之職務,其職權率依叢林常規或各寺院慣例而訂定之,在此僅就特殊之部份略做規劃而已。
丁、會議與決策
此一「常住學院化體制」的最大特色,在於引入了「議會」的組織,以落實僧團民主的精神【註43】。雖然仍保留了「師徒制」的權威性在,但一切的寺院決策,大部份是用「開會討論以達共識」的方式決定,卻是必然的趨勢。因此,是否能善於應用各類型的會議,達到共識解決問題的效果,將是關係著此一制度是否能順利建立的重要因素!因此本節擬就此一問題,略作「原則性」之提示︰
(一)常住的幹部,尤其是議會主席,必須善於知道「該不該開會?」「何時開?」「該開何種會?」以及「該召集那些人開會?」「會議之目的,主題,討論事項等為何?」等之類的問題。唯有在適當的時機,召集適當的人,召開適當而有效率的會議,才能以會議的方式,達到解決問題的最大效果。
(二)主持會議的人,必須對會議之目的,討論案等,事先做好充分的了解與準備,並要熟悉各項會議的程序與方式。一方面固然要嚴格調控會議的有效進行,方能以最有效率的方式,達到議事的結論;但更重要的是,要善於誘導會議的開會氣氛,使大家能在輕鬆而坦承的氣氛之下進行完全的討論,如此才能讓與會者真正說出內心的想法,從而達到與會大眾都「意悅共事、和合共成」的最高目標。(否則常住眾將很快地,即視「開會」為畏途矣!)
(三)其他有關議事羯磨之注意事項,有心人士可參考律藏有關部份,或《民權初步》等有關會議方法的世間書籍。
(四)既是開會,總不免有所爭議,一方面除了主席應事先努力協調,預為化解,在必要時亦必須當機立斷勇於裁決外【註44】。另一方面,當事人更應有君子之爭的道人雅量:在清楚而完整的表達自己之意見之餘,也要仔細聆聽他人的意見,體會他人語言背後的真正想法,並設身處地的感受他人的心情。否則如果各說各話,固執己見、互不體諒,就很可能會因此而相惱不休,則不但無法達成結論,而且大眾求昇反墮,亦違六和敬之精神。
(五) 當爭議不決時,主席的裁決就顯得非常重要了,若爭議的雙方勢均力敵,各有合理的論據,則可考慮再擇日討論。反之,若是非已然清楚,只是部分的人尚未理解、放下,此時主席必須勇於依法主持公道,切不可為了怕得罪人,而態度模稜、擺動,讓如法的事情不能彰顯。秉公處理雖可能一時令少部分人失望甚至誤會,但必能在長時間的考驗下,獲得大眾的信賴。這也是一個道場,是否具有追求如法與成長之能力與決心的重要指標!
(六)會議當儘量以「共識」代替「表決」,若必得進行表決,亦應於表決前,讓多方面之意見充分表達、溝通。表決後,少數眾除應服從多數,無條件且放下執著地,接受表決之決議外,多數眾亦應該有尊重少數的修養,適當地亦考量少數人的意見或立場,而做某些不違背如法結論的調整。 (待續)
【註解】
註40:此處所提出的的內容,主要是與教育院有關的職事,或為了學院化而增設的組織,至於傳統中尚有的其他堂口(組織)或職事,則完全依傳統的職權定義而行,不再另做說明。
註41:此一部份正是民主之外,另外保留的權威風格,然而這也不是毫無限制的,必須以「法」和「律」為範圍方可。
註42:至於什麼是「重大事件」,是交付議會審議或由指導單位直接規定?可由主席團與指導單位,相互磋商後決定。
註43:雖然這並非有絕對的價值,但在適應時代與眾生根機上,卻是一種相對有效的制度。
註44:見下一項的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