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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界對當前「宗教立法」議題應有的了解與共識(九)

   
 

十三、草案第二十一及二十二條解析:

草案第二十一條規定:寺院、宮廟、教會之會計基礎採現金收付制,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
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基金會之會計年度起迄以曆年制為準,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按期編造收支報告。
前二項會計帳簿及憑證,準用商業會計法規定保存十年或五年。
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基金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檢具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報主管機關備查。
宗教法人應於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檢具年度決算書,報主管機關備查。

分析一:要求宗教團體以一定的方式做帳,既侵犯宗教尊嚴又干擾宗教師的修行。
根據前第九節與第十二節的解析,我們了解到,宗教團體之財產的管理既不必由負責機關做任何的監督與管理,而且宗教免稅也是世界性的共識及潮流,則為了備查乃至課稅所需要的作會計帳之規定,自然可以統統免除!須知帳目管理既屬於憲法保障宗教財務自主獨立的權利範圍,則會計帳做不做、如何做等事,皆是宗教團體內部自主之事,基於憲法的保障,及對宗教團體應有的尊重表現,政府行政部門豈有明文規定宗教團體要如何做帳的道理?這並不關乎宗教師會不會做帳,或願不願意做帳的問題,而是宗教尊嚴有無以及對社會大眾起了怎樣的觀念導引的問題。
再者,若硬性規定做帳,則極少數人的小宗教團體或完全對內靜修的內修型宗教團體,其生活極單純、簡樸而清淨,然而每每要為此等帳目瑣事而增加困擾,這不是政府以不當法律在影響、干預宗教師的修行生活嗎?
亦有謂:做帳是為了將來萬一有財務糾紛時可以查帳云云,然而事實上,我國至目前為止,並未強制推行宗教團體必須做帳備查的規定。然而在極少的情況下,若真的發生了屬於宗教團體的財務紛爭,則檢察官或法院仍然可以取得應有的帳目資料。蓋會造成糾紛者,很少是小額的金錢,而大額的金錢與不動產,要查其流向又豈是難事?因此為了一個極少會發生的不確定之假設,而要對全國如此多宗教團體都一律要求要做帳,根本是非常不合情理的事。

分析二:宗教不等同社會公益團體,宗教所擁有之財物,亦不等於公共財,因此政府不可將帳目之備查視為理所當然。
宗教雖有部份「公益」的特質,然其財物之取得乃是基於信仰的情操,而自發性地護持與奉獻,並藉此以完成個人的宗教修行、表達對所信仰之宗教與宗教家的恭敬與虔誠。此一供養與奉獻,全憑教徒個人能力、誠心、歡喜與願力而隨緣行之,宗教團體既不要求信眾為之,亦不會限期付清或追償,更未建立必然繳交的義務關係。而世俗的公益事業,乃基於世俗公益之目的而互相結合之組織,此中並無信仰的授受關係,其成員間乃互相平等而不具有宗教家與信徒之間的真誠信任關係,因此以財物產生的本質而論,宗教團體的財物在性質上與公益團體是截然不同的!兩者絕不能被混為一談。此外,本於「政教分離」之根本精神,宗教與國家乃屬兩不互相隸屬之團體,因此其財物自為宗教團體自身所擁有而非國家權力可任意介入、窺探之「公共財」可比。
窺諸今日行政院版草案之立法心態,其首先將宗教財物與公益團體之財物等同看待本已錯誤在前,復又以「公益」之名將之推論為「公共財產」,並濫用「社會正義」之權力推論,從而產生了「政府應當對宗教團體之財物與帳目介入監督與管理」的錯誤立法論點。

分析三:對宗教團體的帳目進行調閱、稽查,已然造成對宗教徒隱私權的侵犯,從而亦嚴重損害了人民的宗教信仰權利。
由於明文規定必須將帳目及憑證送主管機關「備查」,則整年度宗教團體之生活與用度等內容已完全沒有任何隱私可言!一般公司行號,其帳目所載內容,也只是事業內容項目而已,須知寺院、道院等場所乃是宗教家日常生活所依止之處,則其帳目所記載之內容正是宗教家生活之私密內容,而保有個人生活隱私權更是憲法所保障人民的重要權利所在。如今卻明文規定宗教家日常生活的一切用度內容,皆要鉅細靡遺地列帳紀錄並送交俗人政府備查,則其侵犯宗教家個人隱私已到無以復加的程度了。至此,立法者對宗教家之粗暴、不尊重與對憲法所保障人權之內容的漠視與無知,可說已完全表露無遺!
再者更有政府官員竟還大言不慚地說:稅務單位正好可以透過宗教帳目所列的「捐款人」名單,來稽查大筆款項捐款人的繳稅狀況云云。當知,宗教徒很多是捐款不欲人知的,而政府卻居心卑下地想要透過「備查」的理由來加以窺探?請問:這是什麼樣的民主人權國家?大筆捐款者有什麼罪嫌?何以因此就要莫名地接受政府比別人多的稅務稽查?如果今後政府統統藉由稽查宗教帳冊的方式來進行所謂逃漏稅的查緝,那誰還敢捐款做善事?政府用如此卑劣的手段在遂行其收稅的目的,不但完全侵害了宗教徒的捐款隱私權、違反信仰自由及宗教自主的真諦,同時更造成了名符其實的「宗教白色恐怖」!其對宗教之摧殘與戕害,甚至已超過了共產集權國家的作為。對於這樣的惡法律,我們全國的宗教徒們還能夠再無知與冬烘地被政府官員的一面之辭所蒙蔽,而不勇悍地集體出來反對到底嗎?

基於以上的理解,為了維護宗教的尊嚴,也為了減少廣大宗教界的困擾,同時更為了維護宗教家及捐款信徒的隱私權,避免宗教白色恐怖的發生,因此我們主張:第二十一及二十二兩條草案應全部刪除!(第二十一條若不能刪亦應依宗教界共識版本修正)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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