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組織架構
在民主與權威並存,且又要包含原有常住功能的基本考量下,一個具有教育機能的常住組織(寺院整體),至少應包含以下五至七個部分︰
(一)指導單位︰由退居住持(方丈)、現任住持(方丈)、剃度師長(子孫道場),指導長老或法師等組成。【註32】
(二)寺院行政與庶務單位︰由各基層管理職事、各類工作分組及常設單職等所組成。這是指整個寺院的組織而言,並非單指「教育部門」,以下所說亦皆以「寺院整體」而言。
(三)解行教育推動單位︰由教育部門相關之管理幹部及常住中有能力者共同組成,其所推行的對象,如前所述,下自來寺常住準備出家的淨人,上至老參比丘(尼),都要安排各自相應的解行增上課程【註33】。
(四)常住會議︰視事務的大小、性質與重要性等的不同,可分為「全體住眾會議」(當人數過多時,可以「代表制」方式行之。)、「全體出家眾會議」(限出家人,常住淨人不計)、「出家眾代表會議」(由寺院各堂口及各單位幹部代表所組成)或「主要幹部會議」。除了各單位內部的工作型會議,或由指導單位所直接召開的會議之外,要開哪一類型的會議,除了依經驗與事情大小來判斷外,也可事先經由主要幹部與指導單位之住持或指導長老等的討論而決定。而無論是哪一類型的會議,都應該適當的進行記錄;再者,只要是有牽涉到全體住眾或相關單位的結論,都應該盡速公告或傳達【註34】,並以之為寺務推展的最終意見【註35】。再者,關於會議的討論與投票等權力,本於之前「基本要求」第十三條所述的原則,並避免僧倫的錯亂,其淨人、沙彌與比丘之間,是必須有差降的(例如:三張淨人或兩張沙彌的票,才等於一張比丘的票之類),並不宜以齊頭平等的方式都等同看待。
(五)會議主席團︰若常住人員眾多,事務繁細,必要時亦可由各堂口負責人及各單位主要幹部組成「主席團」,做為常住議會之常設組織,以共同或輪流擔任各類會議之主席。除此之外,平時亦努力於常住各類議題之挖掘與收集,必要時透過適當的常住會議,進行討論而解決問題。【註36】
(六)戒律糾察委員會︰為常住中最高之戒律規約的督察單位,以負責有關共住規約及戒律等的制訂、修改(前兩項只限不與戒律相違的「規約」部分)、督導與解釋等。
(七)弘法事務推行單位︰由常住中有能力、經驗及興趣之老參比丘(尼)組成,以對常隨親近的白衣居士,進行種種信眾的在家教育。
此中,較龐大的單位如:寺院行政、教育、糾察及弘法等四單位,必要時其管理階層可以「委員會」方式行之,(人少,單人負責即可),如此除了可以分擔過多的工作、進一步落實僧團民主的精神外,亦可提早進行經驗的傳遞及人員的栽培。今將此一整體寺院教育組織架構圖示如下︰【註37】
今將各委員會(及單位)之主要成員職稱,及其產生略述如下︰
(一)指導單位︰其組成已如前述,應含住持(或方丈)及指導長老或法師等。
(二)常住議會︰原則上由全寺出家眾共同組成,常設正副主席各一或若干人,由指導單位指定或議會票選,以組成主席團。另由主席團委派司儀及記錄一人或若干人。
(三)寺務委員會︰即是傳統叢林所說的「都監」、「監院」、「當家」、「副寺」、「知客」、「維那」乃至「典座」等之類,各一或若干人;亦可由常住議會票選產生【註38】。
(四)戒律糾察委員會︰設正、副糾察師各一或若干人,亦由議會票選。有些統叢林的作法是:由各堂口的主要負責人輪流擔任此職,因此並無常設的「糾察」之職,而改以「僧值」稱之。
(五)教育委員會︰指導單位為當然委員,另設學務長一人,親教師若干人,必要時再加「教育委員」若干人,皆於議會中票選之【註39】。
(六)法務委員會︰可視所推動之弘法事務,而權宜設立職稱。
(七)工作分組︰各組設組長一人,由組員輪任或推舉。
(八)其他傳統寺院職事︰視道場實際需求,隨機制宜而設,可採自願發心,但為避免工作厭怠或人事僵化,故亦以任期或輪流制為佳。 (待續)
【註解】
註32:視道場因緣需要之不同,可能只有一人,也可能有多人。附帶一提,傳統上只有對十方開單接眾的叢林或比丘道場之領導人,才稱為「方丈」,其他類型的寺院或女眾寺院,皆只宜稱作「住持」。有些十人以下的小寺院,其負責人甚至只宜稱為「當家」。
註33:當然,這當中也必然有許多解、行課程,例如:朝暮二課、佛七共修等,是全寺院都共同參與的。但諸如:戒律、佛法基礎課程等,就有必要依程度與身份不同而個別開課了。
註34:記錄的方式不一定要太制式,錄影、錄音或文字皆可,但主要的結論、開會的時間、地點及與會者等內容,仍應該有文字的紀錄與公佈較妥。
註35:因此,原則上「常住會議」也可以視為寺務推展的最高決策單位之一,但本於之前「基本要求」第十三條所述的原則,在某些事務上,其最後的決定權乃是在指導單位。
註36:此項及第七項,視道場發展需要而設立,不一定都需要。
註37:下圖中之所以用虛線,而且不置於正上方,乃表示「從旁指導」,而非「直接命令」之意思。再者,所謂的「委員會」,在某個意義上說,與傳統叢林中各堂口皆設有多位負責人,其意義是很接近的,此處只是比較強調「和合共識」的精神,所以給予「委員會」的通稱而已。傳統叢林各堂口中的多位負責人仍有其階位之高低,以示責任輕重的作法,在此處也仍然需要保留。
註38:既是票選,則應採任期制以杜絕人事僵化之弊,其任期之長短可視運作情況及工作需要而定。大體上試行階段,任期可短些,俟一切運作熟悉後才延長任期較為穩當。
註39:親教師是直接受理新學比丘、沙彌及準備出家之淨人的解行及生活教育之要職,故必要時,可由指導單位,或剃度師父直接於教育委員中委派。而且為了避免思想及行為教育的過度僵化與個人化,親教師必須設置多人,以和合共成、相互修正協調的方式,進行集體教育運作較為理想。至於「學務長」,可於親教師中推推舉一人任之或另設亦可,總理沙彌與淨人之教育訓練工作,下詳明。 |